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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-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」之規定辦理外國學生持馬來西亞學歷文件之驗證事
檔  號: A1 收發文號: 1040006393
保存年限: 永久 收發日期: 104年08月07日
電子簽核   創稿文號: 1041295295
*1041295295*
 
   教育部  函  
    機關地址: 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
    承 辦 人: 朱旭華
    聯絡電話: (02)7736-5778
    電子郵件: :jennifer@mail.moe.gov.tw
 
受 文 者: 大同技術學院
  發文日期: 中華民國104年08月06日
  發文字號: 臺教文(五)字第1040102918號
  速  別: 普通件
 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  
  附  件: (1件) 馬來西亞代表處函及附件影本( 1040102918_Attach1.pdf,共一個電子檔案 ) 1041295295_1_1040102918_Attach1.pdf
 
  旨: 請依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」之規定辦理外國學生持馬來西亞學歷文件之驗證事,請查照。
  明:  
  一、 依據駐馬來西亞代表處104年5月14日馬來字第10400003520號函辦理。
  二、 該處上開函說明,近年馬來西亞學生來臺就學人數成長,鑒於馬國幅員遼闊,文件驗證有交通耗時、文件遺失、費用負擔過高等情形。
  三、 本部103年8月5日修正發布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」,放寬學校如認定申請人所持學歷為真,得免向我國外交部駐外館處進行學歷驗證程序;學校如認有必要,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或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,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。
  四、 有關外國學生持馬來西亞學歷文件驗證一事,請考量上開馬國之情形,依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」之規定辦理。
  五、 檢附上開馬來西亞代表處函及附件影本。
   
正本: 各公私立大專校院
  副本: 外交部(含附件)、駐馬來西亞代表處、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教育組

  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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