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-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」之規定辦理外國學生持馬來西亞學歷文件之驗證事
檔 號: |
A1 |
收發文號: |
1040006393 |
保存年限: |
永久 |
收發日期: |
104年08月07日 |
電子簽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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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稿文號: |
1041295295
*1041295295*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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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 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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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關地址: |
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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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 辦 人: |
朱旭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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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電話: |
(02)7736-577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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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郵件: |
:jennifer@mail.moe.gov.tw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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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 |
臺教文(五)字第1040102918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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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|
旨: |
請依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」之規定辦理外國學生持馬來西亞學歷文件之驗證事,請查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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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 |
明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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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依據駐馬來西亞代表處104年5月14日馬來字第10400003520號函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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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該處上開函說明,近年馬來西亞學生來臺就學人數成長,鑒於馬國幅員遼闊,文件驗證有交通耗時、文件遺失、費用負擔過高等情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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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本部103年8月5日修正發布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」,放寬學校如認定申請人所持學歷為真,得免向我國外交部駐外館處進行學歷驗證程序;學校如認有必要,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或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,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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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有關外國學生持馬來西亞學歷文件驗證一事,請考量上開馬國之情形,依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」之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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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
檢附上開馬來西亞代表處函及附件影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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副本: |
外交部(含附件)、駐馬來西亞代表處、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教育組 |